湾田煤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管理

湾田煤业集团2024-04-08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日前修改完善了《安全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管理。

制度要求,各矿井矿长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次;矿总工程师和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不得少于7次;生产、安全、通防副矿长每月带班不得少于11次;矿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不少于11次。带班下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带班,须书面委托有带班下井资格人员带班。凡井下正常工作班次须有领导带班,带班下井人员与当班职工一同下井、升井,确保矿井24小时有矿领导在岗带班。当日带班领导姓名、带班班次需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矿井公示栏公示。

制度规定,矿井领导带班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次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领导详细阐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事项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进行交接签字。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未排除之前或职责未分清之前不交接班。

湾田煤业要求各矿井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井领导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严禁他人代填带班记录。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